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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检察机关:让涉案扶贫财物早返还早使用
“多亏你们从中协调,退还了被挪用的补助款,否则文广村能否如期实现脱贫验收还真是个问题。”近日,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古城镇文广村党支部书记对前往该村回访的镇沅县检察院检察官说。

镇沅县是一个山区面积占97.7%的少数民族自治县,脱贫攻坚任务艰巨。该县古城镇文广村村委会原主任黄信权挪用烤烟生产补助款、扶贫安居建房款等款项合计37.4万元进行营利活动。镇沅县检察院受案后发现,黄信权并没有全部退赃,于是迅速与其家属取得联系,经过多次释法说理,促成家属主动退缴涉案赃款5.2万元,并及时协调各方将涉案款返还给村委会,使一度受到影响的脱贫工作恢复了正常。

今年2月,云南省检察院牵头省监委、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建立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联动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

“刑事案件到法院刑事判决生效后再返还涉案财物,这样做本身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比较稳妥,但扶贫领域的涉案财物比较特殊,如果等到法院判决生效后再返还,就可能导致一边是贫困地区和群众急需资金、一边是资金被办案单位扣押无法使用。”云南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张维婷说。

特殊的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可不可以在判决生效前就返还,让其早些发挥作用呢?云南省检察院调研发现,办案人员在判决生效前返还涉案财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普遍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判决前返还涉案财物的规定比较笼统,提前返还涉案财物,面临的办案风险较大。

历时3个月,《意见》出台并下发。《意见》强调各办案单位在各自办案环节的追赃挽损职责,规范了审前快速返还权属,明确了涉案财物的返还原则、程序、时限等,建立了返还可能有争议案件共同会商决策机制,推动各办案单位积极转变审前返还涉案财物过度“求稳”的观念,促使涉案扶贫资金“能返尽返”,最大限度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能。

“我们建立的这项机制主要有两个亮点,一是涉案财物应当在查明权属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被害人或者原单位;二是对案件事实证据是否返还、返还金额可能有争议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提请各办案单位共同会商研究讨论决定。”张维婷介绍,快速返还机制建立后,办案人员转变了工作理念,“办案与追赃并重”,每个办案环节都有追赃责任,每个办案人员都负有主动审查、查明扣押涉案财物权属关系的责任。

截至目前,云南检察机关共对15件可能涉及扶贫资金快速返还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审查,依托运用联动机制,主动与监委沟通协调,在调查环节和起诉环节,对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97万余元扶贫资金及时返还给了被害人或被害单位。

据了解,2018年以来,云南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指控犯罪职能,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106件137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3名,乡村组干部77名。同时,加强监检衔接,畅通案件处理程序,应监委商请,提前介入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调查42件57人,为该省脱贫攻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 姬艳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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